2014年1月7日

中國出台新規加強影子銀行監管


來源:華爾街日報
日期:2014/01/06 16:26

自去年3月中國銀監會公開發佈“8號文”規範銀行理財投資非標業務以來,監管層對所謂“影子銀行”的治理始終沒有停止,雖然不久前業內盛傳的有關規範銀行機構同業業務的9號文石沉大海,但今日相同性質的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的107號文在坊間傳閱。

據道瓊斯金融通訊社所見的是份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107號)從五個方面提出如何加強對影子銀行監管,逐一落實各類影子銀行主體的監督管理責任,建立影子銀行專項統計,明確信託公司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

但通篇文件並沒有對銀行同業業務風險權重計提等風控指標做出量化要求,文件的發行主體亦上升為國務院辦公廳。業內人士紛紛表示,該文的力度較想像中要弱,屬於框架性條款,旨在釐清各部門責任,後續可能各部委會出台相應細則,但嚴厲的可能性較低。



“非常溫和,監管力度低於預期。”某駐深圳基金研究人士稱。道瓊斯金融通訊社也據此聯繫中國銀監會,但多部聯繫電話截至發稿時仍未予接聽。

文件首次對影子銀行做出了定性和分類,認為目前我國影子銀行包括三類: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無監管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新型網絡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財機構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監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機構,包括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三是機構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監管不足或規避監管的業務,包括貨幣市場基金、資產證券化、部分理財業務等。

而在此之前,市場對影子銀行的定義、認知以及業務規模均沒有統一的標準。銀監會此前曾披露,截至2013年6月,銀行理財資金餘額9.08萬億元,其中非標準化債權資產餘額2.78萬億元。

國辦稱,當前中國影子銀行風險總體可控,但其具有複雜性、隱蔽性、脆弱性、突發性和傳染性,需疏堵結合,趨利避害,在發揮其積極作用的同時將其負面影響和風險降到最低。

“按照誰批設誰負責風險處置的原則,逐一落實各類影子銀行主體的監督管理責任”是國辦對影子銀行業務監管責任分工的總體態度,“分業經營,分業監管”,嚴格監管超範圍經營和監管套利行為。

其中,銀行理財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證券期貨機構理財業務及各類私募投資基金由證監會負責監管;保險機構的理財業務由保監會負責監管;金融機構跨市場理財業務及第三方支付業務由央行負責監管協調。

具體到各分業部門,國辦要求,商業銀行要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計提資本和撥備,代客理財資金要與自有資金分開使用,不得購買本銀行貸款,不得開展理財資金池業務,切絲做到資金來源與運用一一對應。

同時,銀行不得為各類債券、票據發行提供擔保。防止違規放大槓桿倍數超額擔保,非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從事融資性擔保業務。

而信託公司則需加快業務轉型,回歸信託主業,不得開展非標準化理財資金池等具有影子銀行特徵的業務,探索信託受益權流轉。

此外,融資租賃公司要依托適宜的租賃物開展業務,不得轉借銀行貸款和相應資產。嚴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開展債權類融資業務。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吸收存款、不得發放高利貸、不得用非法手段收貸。

“國辦對各個分業部門只是提出一個監管框架,細則要各監管部門自己制定了,總體基調應該是疏堵相結合吧。”某駐北京大型銀行金融市場部人士稱。

國辦並提出,要做好影子銀行的風險防控和配套措施健全,央行負責各類社會融資活動的統計匯總,建立影子銀行專項統計,定期向國務院報告統計情況,並適時向社會公開發佈。

據央行上月初公佈的數據顯示,2013年1-11月社會融資規模為16.06萬億元,比去年同期增1.92萬億元。

值得注意的是,該文件中亦透露出監管層對影子銀行輿論引導工作的重視,稱需向社會公眾客觀介紹影子銀行的積極作用和風險情況,加強披露、增加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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