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6日

國銀投資大陸,多1,320億元



來源:時報資訊
日期:2012/04/06 08:15

國銀將再多出1,320多億元的對大陸投資及授信額度。金管會昨(5)日宣布,訂定國銀對大陸地區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計算方式,其中自償性短期貿易融資、母行對大陸分行的資金拆存、擔保風險已移出大陸者,可免計入額度,國銀可因而增加約6%可運用額度。

根據兩岸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2條之1的規定,國銀對大陸地區授信、投資及資金拆存總額度,不能超過銀行上一年度決算後淨值的1倍,且授權金管會必須訂定計算方式。

金管會昨天確定,國銀在境內外設立的所有營業據點,包括國內金融業務分行(DBU)、境外金融業務分行(OBU)、海外分行及子行、大陸分行等,其對大陸地區投資、授信及拆款,都要合併計算限額。



至於大陸地區的定義則是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設立登記的法人、團體、其他機構(包括外資及台灣法人在大陸設立的分支機構);或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在第三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例如中國銀行美國分行,其與國銀往來的金額也要算入限額。

授信業務包括放款、透支、貼現、保證、匯兌;投資就包括參股及財務性投資,包括銀行投資大陸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投資;資金拆存就包括資金拆借或存放在大陸地區銀行;3大項目合計金額不能超過前一年淨值1倍。

但金管會同意3項可排除,1即是自償性短期貿易融資,如信用狀(LC)相關交易,因為違約率低,可不必計入限額;2是國銀台灣母行與大陸分支機構間的資金拆存,是聯行往來,也免計入。

第3是對大陸地區擔保授信,保證或擔保品符合一定條件且足額擔保,若風險已移出大陸地區,如用國外債券足額擔保者,也不必計入限額。

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銀行最近一期淨值總額新台幣2.2兆元,對大陸地區投資、放款及拆借已用了淨值39%的額度,即約新台幣8,580億元,在3大項排除後,額度降到32%左右,等於多出1,320億元的可用額度,這項措施預計6月1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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