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時報資訊
日期:2011/12/20 08:21
證交法及公司法部分條文近年內新修正,明年起開始實施,對明年舉行的股東會將發生重大影響的有六大條文,包括上市櫃公司101年3月底必須出具財報、及台積電條款已上路,資本與法定盈餘公積都可用現金發配,防止股權遭稀釋等都值得留意。
證交法與公司法在去年及今年陸續修正部分條文,但勤業眾信會計師巫鑫就新修正,與證券管理相關的公司法,且對明年各公司股東會發生重大影響者,至少有六大條文,各公司及個別股東都應特別注意新規定的內容,以保障權益。
小股東最關切的是「台積電條款」,關於資本公積與法定盈餘公積分派股利的問題。巫鑫指出,今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的公司法第241條新修規定「公司無虧損者,得依股東會決議的方式,將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的全部或一部,按股東原有股份的比例發給新股或現金」;舊法原規定只能發給股東「新股」。
241條另外1項新舊法的差異在於,第3項將舊法原規定「公積已達實收資本50%,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新法改為「該項公積超過實收資本額25%部分為限」。
巫鑫表示,台積電條款的主要用意在於,部分公司累積大量法定盈餘公積及資本公積,如果能夠用來發放現金,不僅更具彈性,也可防止股東不斷膨脹,導致稀釋股東權益。
去年6月2日證交法修正第36條新規定,將在明年1月1日施行,主要指上市櫃公司因導入國際會計準則,以致無法在明年3月底前公告申報100年度財報者,可以在明年2月底前經董事會同意,向金管會申請核准延長1個月;未上市櫃與興櫃公司則須在4月底前申報。
另外,適用明年股東會的新規定還包括,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董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1/2時,超過的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的表決權數;股東會選任董監事時,一律採用累計投票制;比照證交法受控公司母子公司法人代表不得同時擔任董事或監察人,政府為股東時,也是如此;今年底選任的薪資報酬委員會,明年統統要再改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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