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

連動債 保本要百分百

來源:中時電子報
日期:2008/04/18

銷售規模上兆元的連動債,銀行自律規範出爐,銀行以後賣連動債,須按月揭露績效;保本率不到100%,不能用「保本」兩字宣傳;客戶至少須證明自己非金融門外漢,才能購買。

此自律規範,銀行公會預計五月實施。另外壽險公會也研議投資型保單相關規範,未來投資型保單連結的連動債,如果發行期間低於六年,將不能做為保單的連結標的,據悉,壽險公會已經把草案送交金管會保險局,隨時可能發布實施。連動所及,以後市場上將看不到六年期以下的連動債保單了。

必須按月揭露績效

銀行主管說,銀行公會研議的連動債自律規範,並不是一個專設的自律規範辦法,而是在既有的「銀行辦理財富管理及金融商品銷售業務自律規範」,在原有的四個章節之外,增訂第五章,可稱為「連動債專章」,條文只有兩條。

其中,第17條為連動債定義,也就是對「結構型商品」做定義,採國際標準,精神跟金管會對衍生性金融商品定義一致,但是,排除存款所連結的衍生性金融商品。

也就是說,銀行通路熱銷的「組合式存款」不算連動債,其餘像:保本型債券、股權連結型債券、連動債保單等等,都算結構型商品。

至於第18條,則針對「結構型商品」如何上架、銷售、選客戶、訓練理專,以及何種情況下才能使用「保本」兩字做出規範。

非門外漢才能購買

首先在如何上架部分,規定銀行須評估商品的合理性。雖然沒統一規定,何種投資等級的連動債才能賣,但規定須揭露連動債投資等級、可賣給誰、風險報酬是否合理,最重要的是,須按月揭露投資績效,亦即,每月寄發對帳單給客戶。

至於備受矚目的錄音部分,因部分銀行認為錄音效力可能不如書面簽字,銀行公會決定,銷售過程不強制非錄音不可,不過,不錄音的銀行,銷售前後得派員加強稽核。

銀行公會擬5月實施

最重要的是,銀行以後賣連動債,如果商品上出現「保本」兩字,必須是保本率100%,亦即,買方如果持有到期,賣方須百分百返還本金給買方,只有這種情況下,才能用「保本」兩字宣傳,連動所及,「條件式保本」字眼將走入歷史。

在買方適格性方面,規定至少得符合下列三種情況中的一種: (1)客戶要具備可以買期貨、選擇權、衍生商品的交易經驗,而且,須達一定期間;抑或,(2)須通過銀行內部自訂的審核程序;或者,(3)銀行決定客人可以買時,須向客戶取得可信的證據。

在理專資格部分,明訂理專必須參加屬於結構型商品的相關課程、須通過測驗,才能賣連動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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