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日

金管會:銀行可行使加速條款 要求房貸戶提前還款

來源:中央社
日期:2008/04/19

根據央行統計,截至今年二月底,全體銀行購置住宅貸款餘額達新台幣 4兆6357億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提醒民眾,銀行可依據房貸契約九項事由行使加速條款,提醒借款人注意,以免導致抵押品遭拍賣受到損失。

金管會表示,房貸契約通常列有九項加速條款事由,包括任一債務無法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依破產法聲請和解或破產、擔保物被查封、受強制執行、假扣押、假處份等,提醒借款消費者多注意,以免遭行使加速條款。

金管會表示,房屋貸款通常約定分期還款,借款人可以在借款期間內,按約定的分期期數還本付息,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銀行無法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這在法律上稱為「期限利益」。

金管會表示,借款消費者若按期還款,通常不用擔心銀行會行使加速條款,不過一旦借款人出現債信不足、未按期還款,銀行認為債權恐不保就會引用加速條款,要求借款人儘快還款。

金管會表示,當銀行行使加速條款,屆時不論房貸契約所約定的還款期間是否已到期,借款人都將喪失期限利益,必須依照銀行的要求,立即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這就是所謂的加速條款。

金管會表示,除常見的九種加速條款事由,銀行若有保全債權的必要,也可以與借款人個別議定加列其他事由,不過必須在契約中以粗體或不同顏色的醒目方式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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