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時報資訊
日期:2014/06/19 07:55
控管國銀對大陸曝險額,金管會盯上「進口融資墊款」。檢查局在金檢時發現,國銀在與大陸銀行對作進口融資業務時,帳列在同業拆借,但外銀則是列在放款,建議應比照外銀從嚴列在放款項下,但在銀行業者爭取下,最後銀行局解釋統一列在同業拆借,但必須強化風險控管。
銀行局表示,未來會更注意銀行的進口融資墊款業務,是否成長過快、是否嚴格控管單一銀行的往來限額,是否有任意提高上限的情況,同時也要求各銀行對於大陸地區的曝險,應切實注意風險控管,並妥善管理國家風險及跨國債權的風險集中情形;至於外銀原先帳列在放款部分,給予3個月的時間,調整到同業拆借項下。
進口融資墊款業務,即是大陸銀行若手中欠缺外匯,但又必須提供客戶進口款項支付給貿易對手時,就會開立信用狀,向境外銀行調借外幣,例如工商銀行要提供進口融資給客戶時,可以信用狀向兆豐銀的OBU或海外分行調美元等,銀行的交易對手即是工商銀,若客戶無法還款,也是工商銀會保證償還。
銀行局表示,有一段期間,國銀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對大陸銀行業的進口融資墊款業務成長很快,在金檢時被發現,同時國銀全數帳列在「存放央行及拆借銀行同業」,這部分額度較大,且在計提資本時,風險權數僅0.2,即100億元債權只要計提20億元。
同時有部分銀行不斷調高對大陸單一銀行的進口融資墊款額度,雖都要提報董事會,但只要提案都會通過,也被檢查局認為未作好風控。
但外銀在台子行則都將此業務帳列在「貼現及放款」,會有同一人同一關係人的限額,且風險權數也較高,檢查局認為,外銀的帳列方式較為嚴謹,建議要比照,但銀行業者則表示,對手多是大陸5大銀行或股份制銀行,風險相對較低,若要列在放款,並不合理。
由於這部分也必須列入對大陸總曝險額,即不能逾淨值1倍,加上不是所有國銀都有能力從事此業務,最後銀行局「從寬解釋」,可列在同業拆借項下,但未來會緊盯此業務,要求銀行必須嚴格控管額度,不能任意、無限制提高對單一陸銀承作上限,也要落實信用風險及集中度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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