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1/09/01
現代世界中沒有任何國家不存在“少數群體”。或換言之,每個國家都有某個群體被界定為社會地位高的群體,無論界定是依據種族、宗教、語言、民族,亦或是這些屬性的某種組合。並且,也總存在著不具備這些屬性的其他群體。
“少數群體”幾乎總是享有較少的經濟、政治和社會文化權利。在最基本的意義上,他們是受壓迫者並且感到他們受到壓迫。通常他們尋求通過這種或那種方式以獲得他們認為自己作為國家公民理應享有的平等地位。少數群體不是一個數字概念。某些“少數群體”是公民的大多數。
任何世界媒體的讀者都知道著名的案例:土耳其的庫爾德人、北愛爾蘭(Ulster)的天主教徒、西班牙的巴斯克人、安第斯國家的原住民、美國的非裔美國人、印度的賤民、中國的藏人、蘇丹的南部蘇丹人、摩洛哥的撒哈拉人。清單還可以繼續下去。
很多時候,尤其是過去40年來,由於在自己要求得到更多權利的努力中受挫,例如獲得更好的就業機會,使用自己的語言或踐行自己的宗教,建立自治機構或在立法機關得到充分代表等,他們轉向了暴力。如果這一少數人群體集中在相對緊湊的地理區域內,他們有時就設法分離出去。
政府一般都抵制賦予“少數”群體集體權利的想法。大多數國家在精神上都是雅各賓。國家聲稱擁有道德權利直接面對每個個人,而不必通過仲介群體或機構。問題是,當國家面臨從政治上組織起來並通過暴力起義追求自身目標的“少數群體”時,它怎麼做?
最初的本能通常是利用國家力量鎮壓起義群體。最初這也通常管用。國家一般都掌握很多武力,在動用武力維持國家“秩序”上也鮮有猶豫。但在某些情況下,起義群體能夠具有堅持下去的足夠凝聚力。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進入可以是曠日持久的內戰狀態。
最終要由國家做出選擇。它可以設法通過政治手段解決衝突,或者不這樣做。用政治手段解決衝突本質上就是一種妥協--對所要求的權力給予足夠的滿足,通常包括區域自治,以換取“少數”群體放棄分離的主張。
要達到這樣一個“妥協”需要具備如下所有幾個因素:軍事上的相對僵局、當事者“少數群體”得到國外地緣政治一定程度的支援,以及雙方大致都已精疲力竭。這似乎是北愛爾蘭發生的情況。這也可能發生在土耳其和西班牙。在蘇丹,政府做過了頭以至蘇丹南部分裂出去。這是中國政府決不容其在那裡發生的事。
雖然政治局勢在各地相當不同,似乎清楚的是,“少數”群體對更多集體權利的要求在世界體系的地緣文化中正在得到全球性強化。作為意識形態的雅各賓主義已經日薄西山。國家最好考慮為這些問題的政治“妥協”建立可行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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